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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权变更申请书

发布时间:  浏览: 468 次  来源:网络

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对于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需要有监护人的监护。监护人一般由被监护者的直系亲属担任,如果监护人不履行自己的职责,是可以要求变更监护权的,那么监护权变更申请书是怎样的?下面由若悠网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

一、监护权变更申请书

申请书

申请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联系方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以上写明申请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请求事项:

1.撤销指定×××为×××的监护人;

2.指定×××为×××的监护人。

事实和理由:

……(写明变更监护人的事实和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制定,供监护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变更监护人用。

2.申请书应当附有关单位指定意见书或者人民法院确定监护人民事判决书。

二、变更监护权的情形

(一)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二)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三)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四)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如收养对子女的健康成长并无不利,又办了合法收养手续的,认定收养关系成立;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不得以收养未经其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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