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指定管辖,指的就是在下级法院对有关的管辖权有一些异议的时候,由它们的共同的上一级法院直接指定由下一级的某个法院进行管辖的程序。对指定管辖有异议要如何处理呢?今天若悠网小编就给大家详细介绍下。
对指定管辖有异议要如何处理?
我们发现,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并没有赋予当事人完全的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对指定管辖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就是其中的空白。学理上对有关指定管辖提出管辖异议的权利这一问题并没有给予充分的考虑,只是从法理学的角度对这一问题加以说明:从法理学的角度来说,在一部法律中,前后条文之间的相互约束关系有一种不均等性。这种不均等性主要体现为前面条文对后面条文不具有约束性,而后面条文对前面条文则具有约束性。我们知道,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有关管辖权异议的条文是第127条,而指定管辖是在第39条中规定的。根据上面这一法理学观点,管辖权异议对指定管辖不具有约束力,所以对指定管辖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因此“一般认为,指定管辖是法律赋予上级法院的权利,当事人和下级法院都不能提出异议。”
笔者认为,“指定管辖是法律赋予上级法院的权利”,这一观点只是从维护上级法院权威的角度出发来考虑这个问题的,如果综合考虑当事人的利益,此观点就未免有些狭隘。
此观点仅仅从维护上级法院权威的角度来认为不能对其指定管辖提出异议,它对当事人的利益考虑不足。“在程序构造及运作过程中要确立诉讼当事人的主体性,在保障审判权有效运作的同时,更要保障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实现。惟有如此,方能保证裁判过程及其结果建立在共识性和合法性的基础上,以获得更高的权威性。”因此,法院权威性的树立应当是建立在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正当权利基础之上的。只有完善当事人的各项诉讼制度,并依此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使之与法院的司法审判形成一种程序上的相互制约机制,才能够防止法院在爱审判过程中出现审判不公正,司法擅断,促使其公正司法。只有这样法院的权威才能得到真正的树立和维护。那种认为从维护法院权威的角度而否定当事人对指定管辖提出管辖异议的权利的观点部分的剥夺了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权利,是一种典型的司法擅断。它不仅不能维护法院的权威,而且还会对人民法院的权威性造成极大的损害。
对于管辖权的相关异议最好还是通过协商解决,根据我国现行法的规定,当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之后,当事人是没有救济权利的。大家还有什么不懂的话可以来若悠网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