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医疗事故适用什么责任
医疗事故责任原则具体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但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的情形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医疗机构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需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二、医疗事故都有什么责任
医疗事故的法律责任包括:
1、民事责任,存在医疗事故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2、行政责任,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
3、刑事责任,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三、医疗事故中的免责事由是什么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
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在输血中造成感染。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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