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采砂是否构成盗窃罪
未经批准盗采河沙的,不构成盗窃,按非法采矿处理,构成犯罪的,按非法采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破坏性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采用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矿产资源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构成给予行政处分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洪水发生的物体的; 种植防洪林木或者高秆植物的; 修建围堤、截水、截水的道路的;
(二)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挖井、挖窖、埋墓、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挖掘、开展市场贸易活动的;
(三)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建设水工程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砂或者挖泥、爆破、挖掘、鱼塘的;
(五)未经批准在河道滩涂储存物料,建设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开采或者考古发掘地下资源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垦湖泊、河流的;
(七)擅自砍伐堤防、护岸、林木的;
(八)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规定或者指令的。
二、哪些行为会以盗窃罪处理
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 按照法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1000元—3000元以上的,一般构成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盗窃罪的金额可以减半:
(一)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遏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在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案发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独居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财产的;
(六)在医院盗窃患者或其亲友财物的
(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款物救济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2、多次盗窃。 多次盗窃的,2年内必须盗窃3次以上的,不论金额大小,均构成盗窃罪。
3、入户盗窃。 入户盗窃,无论次数、盗窃价值多少,都要追究刑事责任。
4、持凶器盗窃。 通常,如果携带刀具或枪等凶器进行盗窃,会被追究盗窃罪。
5、扒窃。
6、盗窃使用信用卡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7、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出口退税、退税的其他发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8、邮政工作人员擅自启封或者隐匿、销毁邮件、电报偷窃财物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9、以牟利为目的,窃取、复制他人通讯线路,或者明知使用窃取、复制他人通讯代码的通讯设备、设施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三、如何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
(1)、犯罪对象不同。侵占罪的对象仅限于行为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行为人在实施侵占行为之前,已经持有他人财物;而盗窃罪的对象仅限于他人持有之动产。行为人在实施盗窃行为之前,尚未持有他人财物。即侵占罪的对象是“自己持有的他人之物”,盗窃罪的对象是“他人持有的他人之物”。
(2)、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侵占罪非法占有财物时,被占有的财物已在行为人持有和控制之下,行为人只要采取欺骗、抵赖等手段使持有变为非法占有。侵占罪的手段,既可以是秘密的,也可以是公开的或半公开的;而盗窃罪在非法取得财物之前,财物并不在自己实际控制之下,行为人须通过秘密窃取的手段才能实现非法占有。构成侵占罪,除数额较大外,还要求具有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这一情节;而盗窃罪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只要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如多次盗窃,即使未达到数额较大也可构成犯罪。即使在盗窃他人财物之后,又退还他人的,也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3)、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不同。侵占罪既然是将自己已经持有的他人之物转为己有,其犯罪故意多产生于持有他人财产之后,特殊情况下,也可能形成于持有他人财物之时;而盗窃罪是将自己没有持有和控制的他人财物转归己有,其犯罪故意只能产生于持有、控制他人财物之前。
综上,非法采砂是否构成盗窃罪,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非法采砂行为不构成盗窃罪,按非法采矿处理,构成犯罪的,按非法采矿罪追究刑事责任。除此之外,还对构成盗窃罪的行为进行了详细解答。如果你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可联系本网站在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