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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执行申请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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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是在申请过程中会出现诸多可调解的情况,这个时候撤回执行申请是否可行呢?法院会怎么裁定呢?下面若悠网小编为您整理分析资料,告诉您撤回执行申请的裁定,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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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析:

虽然《民事诉讼法》对申请执行有法律规定,但未规定执行申请能否撤回以及撤回后的法律后果,同时也未规定撤回申请可以作为一种结案方式。司法实践中,尽管实现法律文书确定的合法利益是申请人的终极目标,但由于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当其感觉到执行利益一时难实现或存在其他执行风险时,往往会提出暂时撤回执行申请,保留再申请的权利。因此,探讨执行申请能否撤回就显得十分必要。笔者以为,申请执行权是法律赋予申请人的一项重要民事权利,对于这样一种程序性权利可以赋予其较大的支配度,即既可以允许申请人申请执行,也可以允许其撤回申请,法院公权力不宜过多干预。

一、分析现有法律相关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篇中未有撤回申请的表述,只有撤销申请的规定。正式提及撤回申请的法律规范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扣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拍卖规定》)。前者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后者第二十条规定,拍卖开始前,申请执行人及其他执行债权人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撤回拍卖委托。另外,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执行工作细则(试行)》第57条也提及上述内容。值得一提的是,《执行工作细则(试行)》第109条也有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的规定。在这一规范性文件中,同时出现了撤回申请与撤销申请的概念。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到,在立法层面上,实际是认可司法实践中申请人撤回申请这一做法的,只是未对其概念、性质和法律效果进行系统规定。

二、《民事诉讼法》关于申请执行时效的确立更是说明执行申请能够撤回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而《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比较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分析出,诉讼时效的中断方式应有三种情形,即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由此可推理,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方式也应该有三种情形,即申请执行、申请人主张权利、被执行同意履行。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如果不允许申请人撤回申请,那么也就不存在申请执行能够产生执行时效中断的问题。正如不允许原告撤诉,也就不存在提起诉讼能够形成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另外,根据举轻以明重的原理,规定申请人自行向被执行人主张权利能够引起执行时效的中断,那么更应有申请人撤回申请而形成执行时效中断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准许申请再审人撤回再审申请的,原判的全部效力同时恢复。在再审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只达成调解协议而不能制作民事调解书的情形下,准许撤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与调解协议的效力如何确定?不履行调解协议的,是否可以恢复原判决的执行?调解协议是否具备强制执行的效力?裁判法官认为,调解协议具有实践性合同的性质,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效力,双方当事人也不能依据该协议提起新的诉讼,准许撤回再审申请的裁定生效后,执行法院可凭此终结原判的执行。如果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义务时,申请人的权益该如何保护?和解协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制作调解书,属于诉讼外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虽说《民事诉讼法》未明确规定可以撤回执行申请,但也未有禁止性规定,所以没有理由不准许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其实,通过对撤销申请和撤回申请的分析比较,我们可以感觉到,由于执行权相对于审判权而言,带有更多的行政职权色彩。因而,立法者在制定执行规范时,往往是以法院为主体,充分体现法院执行行为的职权性;不象审判中强调居中裁判,以当事人之间的抗辩为主。所以执行程序篇中,大多数条款均是规范法院的执行行为,即规定法院应怎么做。而我们所论述的应准许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则是从申请人民事权利自治的角度去分析的。无论是判决确定的实体权利,还是申请人的申请执行权,均属于申请人的私权,法院不应过多进行干涉,也无须强行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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