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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申请书应当载明什么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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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行政赔偿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受害人的基本情况。受害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如果是受害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与受害人有扶养关系的亲属行使请求权时,还应写明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有扶养关系的亲属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所,以及与受害人的关系。受害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写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如果是承受其权利的法人、组织要求赔偿的,还应当载明承受其权利的法人、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以及承受受害人权利的事实和原因。

2.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的名称是申请书上必不可少的内容,因为他能表明赔偿请求是向哪一个机关提出的。

3.具体的行政赔偿要求。包括要求赔偿的方式(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给付赔偿金等方式)、支付赔偿金的具体金额、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等。受害人若受到多种不同损害,赔偿请求人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4.请求行政赔偿的事实根据和理由。事实根据主要要写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事实、受害人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而受到损害的事实等。如果有相关的证明材料的,例如:受害人的死亡证明、医疗费收据等,应当一并附上。理由主要是根据事实和法律写明申请行政赔偿的合法性。

5.提交赔偿申请的年月日。写明提交申请的时间很重要,关系到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期限的要求、赔偿义务机关的处理时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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