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管辖异议申请书注意哪些事项?
(1)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通常是被告。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原告也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如原告发现其误向无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诉讼开始后被追加的共同原告认为受诉法院无管辖权;受诉法院认为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或者认为自己无管辖权依照职权将案件移送到其他法院,原告对法院的移送裁定有异议等情况下,原告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2)管辖权异议只能对第一审民事案件提出,对第二审案件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可针对地域管辖,也可针对级别管辖提出。
(3)当事人必须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书,即在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答辩期内提出。在案件未受理或已进入实体审理的时候,都不得提出。但当事人有正当理由逾期提出异议,或是答辩期后法院追加的共同被告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接受。
当事人提交管辖异议申请书是其行使管辖异议权的表现,是其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诉讼权利。人民法院接受了当事人的管辖异议申请书,经过审查,作出裁定,确定对本案的正确管辖,不仅有利于人民法院及时、正确地行使审判权,公正、合法地解决民事纠纷,而且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其充分有效地行使诉讼权利。
1、管辖制度是民事诉讼中一种重要的制度,对于人民法院能否及时受理民事争议并正确解决纠纷,当事人能否正确有效地行使诉权,都具有重要意义。
尽管《民事诉讼法》对管辖问题依照既要具体明确,又要有一定灵活性的原则作了严格细致的规定,但由于案件管辖的复杂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对法律的理解和当事人的认识的局限性,不可避免的就案件的管辖权问题要发生争议。故《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权利,即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有权提出该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主张和意见。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8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这是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法律依据。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管辖异议申请书。
2、管辖异议申请书
管辖异议申请书,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案件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时,向受诉法院提交的,说明其不服管辖的意见并请求法院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法院审理的法律文书。
管辖异议权是当事人享有的重要的诉讼权利,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管辖异议申请书是其行使管辖异议权的书面意思表示。
3、管辖异议申请书的制作要点
首部:
(1)注明文书名称,居中写明管辖异议申请书。
(2)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人是公民,写明身份基本事项;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写明其全称、住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3)写明案由:申请人因何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
正文:
详细写明申请人对本案管辖的意见和主张,并阐述其事实和理由。
(1)请求事项:明确、清楚地写出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的主张。
(2)事实和理由:结合本案案情,阐述申请人对本案管辖提出异议的理由。首先简明扼要地说明案情,然后着重阐述申请人对本案管辖权的异议,本案不应由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理由,确定本案管辖的关键事实及决定因素。综合所述事实并根据法律有关规定,提出对本案管辖进行审查的请求。
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称。
(2)申请人签名。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
(3)申请日期。
(4)附项:列明可以支持申请人对管辖权异议的证据材料名称、数量。
制作管辖异议申请书时,应注意的是:对案件事实的阐述要简明扼要,应着重阐述与确定管辖有关的事实,而无需陈述整个案件事实。管辖异议申请书是人民法院审查案件管辖并裁定是否移送管辖或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的重要依据,因而对管辖提出异议的理由一定要充分确定,并且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