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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敲诈勒索量刑标准是什么

发布时间:  浏览: 150 次  来源:网络

一、天津敲诈勒索量刑标准是什么

敲诈勒索的判刑标准如下:

(1)数额达到两千至五千元或多次敲诈勒索的,判三年以下有期徒、拘役、管制。

(2)数额达到三万元以上的或其他严重情节,处三至十年有期徒刑。

(3)数额30万元以上的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

2、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3、主体要件,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

4、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

三、如何理解敲诈行为

1、恐吓手段:包括明示、暗示,语言、文字、手势、动作,直接告知或者第三者转达,利用自己曾经犯罪的经历、从事特定职业(如新闻记者)、担任某种职务等身份威胁。

2、恐吓内容:以恶害相通告,以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即使对方清楚不交付财物就会招致恶害。这种恶害,只要足以使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

3、恐吓实现:行为人所告知的恶害可由行为人自己实现,也可由第三者实现。但由第三者实现时,行为人必须使对方知道行为人能够影响第三者,或者让对方推测到行为人能影响第三者。在这种情况下,不要求行为人与第三者有共谋关系。

敲诈勒索罪中的恶害是不要求实现的,也不要求行为人具有实现恶害的真实意思。通告虚伪事实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进而交付财物的,也成立本罪。也不要求恶害的实现自身具有违法性。

四、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界限是什么

仅从字面看,“威胁”既是抢劫罪的手段之一,又是敲诈勒索罪的基本行为方式。但是,其威胁的特定内涵不同:

1、从威胁的方式看,抢劫罪的威胁,是当着被害人的面直接发出的。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当面发出,也可以通过书信、电话或第三者转达。

2、从实现威胁的时间看,抢劫罪的威胁表现为扬言如不交出财物,就要当场实现所威胁的内容。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则一般表现为,如不答应要求将在以后某个时间实现威胁的内容,但是当场实现的也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3、从威胁的内容看,抢劫罪的威胁,都是以杀害、伤害等侵害人身相威胁。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则比较广泛,包括对人身的加害行为或者毁坏财物、名誉等。

4、从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看,抢劫罪是实施威胁当场取得财物。而敲诈勒索则可以在当场,也可以在事后取得。可见,这两种犯罪中的威胁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如果案件事实同上述抢劫威胁的各特点相符合,应以抢劫罪论处。如果其中有一条不符合,则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天津敲诈勒索量刑标准是什么,一般是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此外,多次敲诈勒索,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敲诈勒索数额确定量刑起点,敲诈勒索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敲诈勒索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希望通过上文中的法律知识能为您提供帮助,如果还需要了解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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