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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考验期间犯罪属不属于累犯

发布时间:  浏览: 162 次  来源:网络

一、假释考验期间犯罪属不属于累犯

在假释考验期内犯罪的,应撤销假释,属于在刑罚执行期间犯新罪,不属于累犯,只有在假释期满后5年内又犯罪的,才属于累犯。

构成累犯要求前后罪均系故意犯罪,过失犯罪不构成累犯。累犯之所以从重处罚,就在于被告人主观恶性更深,不思悔改,曾被判过刑而又故意犯罪。过失犯罪,不存在这样的主观评价。如果前罪是故意犯罪,后罪系数罪,既有故意犯罪又有过失犯罪的,其中的故意犯罪可以认定为累犯,而过失犯罪不能认定为累犯。如果前罪系数罪,既有故意犯罪,又有过失犯罪的,需要看故意犯罪所判处的刑罚是不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对于前罪的故意犯罪判处拘役刑,与过失犯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的,不能认定为累犯。反过来看,对于前罪的故意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与过失犯罪的拘役刑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的,可以认定为累犯。

二、累犯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1、主体条件:犯罪发生时,犯罪人已满18周岁。构成累犯者应当是前罪和后罪发生时犯罪人均已满18周岁,如果犯罪人前罪发生时不满18周岁,后罪发生时已满18周岁的,也不宜认定为累犯。

2、主观条件:前罪与后罪都是故意犯罪。如果行为人实施的前罪与后罪均为过失犯罪,或者前罪与后罪之一是过失犯罪,都不能构成累犯。

3、刑罚条件: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4、时间条件: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所谓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不包括附加刑在内。主刑执行完毕后5年内又犯罪,即使附加刑未执行完毕,仍构成累犯。

三、构成累犯的怎么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第65条规定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即采取必须从重处罚的原则。确定其刑事责任,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对于累犯必须从重处罚。即无论成立一般累犯,还是特别累犯,都必须对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相对较重的刑罚,即适用较重的刑种或较长的刑期。

2、从重处罚,是相对于不构成累犯,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而言。也即对于累犯的从重处罚,参照的标准,就是在不构成累犯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也有学者认为是“应以不构成累犯的初犯或其它犯罪人为从重处罚的参照标准。

具体而言,就是当累犯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与某一不构成累犯者实施的犯罪行为在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基本相似的条件下,应比照对不构成累犯者应判处的刑罚再予以从重处罚。”这种看法值得研究。因为犯罪人不同,所犯之罪的具体情况不同,这种与其他犯罪人进行的横向比较下,不可能真正做到公平。

3、从重处罚,必须根据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确定其刑罚,不是一律判处法定最高刑。

假释考验期间犯罪属不属于累犯?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在假释期间,其实刑罚并未执行完毕,此时是不满足构成累犯的条件的。那么这个时候怎么处理呢?一般是会撤销假释,对新犯之罪做出处罚后,再与前罪数罪并罚。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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