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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管辖范围

发布时间:  浏览: 714 次  来源:网络

随着地球环境的恶化,大家更加重视环境的保护,当发生环境诉讼时,针对环境公益诉讼的管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司法解释》中规定,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可跨行政区划管辖。

针对环境公益诉讼的管辖,《解释》专门规定,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在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裁定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则上应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考虑到部分基层人民法院较早建立了专门的环保法庭,在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方面已经积累了一定经验,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可将部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通过“一案一指”的方式交给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解释》还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环境和生态保护的实际情况,在辖区内确定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区域由高级人民法院确定。

孙军工表示,此举是为了解决生态环境的整体性与保护的分散性之间的矛盾,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因此,有必要按流域和生态区域实行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

“并不是所有的中级法院都有环境保护案件的管辖权,我们要求高级法院指定有关的中级法院管辖。”

最高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郑学林进一步解释说,比如北京四中院管辖环境保护案件,那么北京一中院、二中院就没有环境保护案件的管辖权。

郑学林表示,未来最高法将逐步探索建立跨省行政区划的环境保护案件管辖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王灿发认为,目前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不会太多,中级以上法院的处理能力更强,而且能避免地方保护主义,这样规定非常合适。

中央党校政法部宪法行政法教研室主任王勇还建议,由于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多存在地方保护或者地方干预的情形,最高法应多对案件进行指定管辖,甚至跨省管辖,避免地方干预案件审理,确保案件能够实现公正的审理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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