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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域管辖中有特殊地域管辖与专属管辖,但是很多人对于这两者没有清楚的了解,不知道其中的关系是什么。我们就需要根据下面的内容介绍来进行了解,才能清楚具体的规定。对于这个问题,下面若悠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特殊地域管辖与专属管辖有什么关系
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地域管辖,是指以被告住所地、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它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与其他法定管辖相比,专属管辖具有优先性、排他性与强制性。专属管辖是法院管辖独有的制度,仲裁没有专属管辖。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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