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案件执行过程中,诉讼双方有人出现了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案件无法再正常执行进行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交中止执行申请书请求法院中止执行。那么,申请执行人申请中止拍卖申请书怎样写呢?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呢?针对这个问题,相信大多数人是不了解的并且比较想知道的,那么接下来,若悠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知识,一起来详细了解一下内容吧,同时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暂停拍卖及中止执行申请书
尊敬的冯国安院长:
您好,贵院(2015)江鹤法执字第366号执行民事裁定书欲拍卖申请人温惠所有的位于化州市河西区民主路92号房产,申请人现紧急申请暂停对房屋的拍卖,并中止本案的执行。理由如下:
一、(2015)江鹤法执字第366号执行的是(2013)江鹤法民二初字第697号民事判决书(下简称:697号案),该判决书虽经二审维持,但该判决书确存在错误:
(一)、(2013)江鹤法民二初字第69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申请执行人鹤山市银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下简称:银丰公司)于2013年11月20日代广东长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下简称:长业公司)还款,故697号案中被执行人应向银丰公司支付代偿款4273229.77元及违约金。而在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12号刑终186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朱恒忠交代2014年3月,其用350万元代长业公司还了350万元给银丰公司。因此,697号案的代偿款已基本还清。
(二)、银丰公司在697号案民事判决书中,案件的主要证据也就银丰公司《最高额保证反担保合同》证据系列,该系列证据中《反担保保证人财产清单及授权委托书》并非申请人温惠的亲笔签名,是银丰公司冒签的。申请人经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鉴定,得出意见为:“《反担保保证人财产清单及授权委托书》落款保证人处“温惠”签名与温惠签名样本不是出自同一人笔迹”。申请人据此已向鹤山市公安局报案,公案局已于2017年1月25日以“帮助伪造证据”立案侦查。
二、(2015)江鹤法执字第366号执行案应等待鹤山市公安局“帮助伪造证据案”侦查结果再决定是否继续执行。因为申请人在案件中本也是一名受害者,如若银丰公司提交的证据,最后的侦查结果为伪造的证据,就意味着697号案民事判决书有可能被撤销。如果现在拍卖了申请人的房屋,对申请人所造成的损失是无法弥补的。
综上,恳请冯院长能在百忙中抽空关注一下申请人上述申请,在申请人提出如此充足的理由和证据的前提下,先暂缓拍卖申请人的房屋及中止本案的执行,避免给申请人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17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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