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栏目
首页民事 • 正文

侮辱诽谤罪的对象可以是单位吗

发布时间:  浏览: 156 次  来源:网络

一、侮辱诽谤罪的对象可以是单位吗

侮辱诽谤罪对象不可以是单位。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本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自然人,而非单位。侮辱法人以及其他团体、组织,不构成侮辱罪。

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目前从法律的规定来看,对于法人名誉权受到侵害,不能主张刑事救济,可以主张民事救济。

二、侮辱罪与诽谤罪有什么不同

诽谤罪与侮辱罪的相同点是侵犯的客体相同,即都侵犯了公民的人格和名誉,另外二者都属于刑事自诉案件范围。二者区别主要有两点:

1.诽谤罪的方法只能是口头或文字的,不可能是暴力的;侮辱罪的方法既可以是口头、文字的,也可以是暴力的。

2.诽谤罪必须有捏造并散布有损于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的行为;侮辱罪既可以不用具体事实,也可以用真实事实损害他人名誉。

侮辱罪一般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因为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只赔偿人身损害和财物的损毁,对于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但特殊情况也是可以受理。

三、满足什么条件才构成诽谤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诽谤罪。构成诽谤罪有以下条件:

1、诽谤他人所散布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并对他人人格和名誉造成损害的。如果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损害了他人人格和名誉,情节严重的,属于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不构成诽谤罪;

2、诽谤罪的对象必须是个人,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对象;

3、诽谤罪的行为人在散布虚假信息时必须是直接故意,此外在善意的检举、揭发、批评中存在不实成分的,不构成诽谤罪。

根据法条的规定,构成诽谤罪满足上述条件以外,必须是情节严重,造成被害人严重后果的。所谓情节严重,是影响到被害人或其亲近亲属的日常生活、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群体事件等情况。

诽谤罪属于“不告不理”的刑事自诉案件,即被告人自诉告发,法院才受理,但是因为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自诉的,被害人近亲属可以告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因该诽谤行为造成“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例如因诽谤造成被害人死亡、引起当地群众公愤、影响社会稳定或者国际关系等情况的,受害人即使不提起自诉,检察机关也应提起公诉。

侮辱诽谤罪的对象可以是单位吗?答案是否定的。司法实务中,就侮辱与诽谤来说其实是有一定相同之处的,这也导致了部分人无法正确区分二者,出现认错犯罪的情况。此时建议最好委托专业人事帮助分析处理。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喜欢.点赞

人喜欢

下一篇 上一篇

当前热门Hot

返回栏目>>

首页   |   声明与投诉   |   关于我们

Copyright © 2020 若悠网 版权所有 Ruoy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