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务人可以取回留置物的情况有什么
留置物是留置权的标的物;是指债务已到期,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律规定扣留的并为自己占有的债务人的财产。债务人在两种情况下可以取回留置物:一是主合同有约定。二是债务人在上述期间另行提供了担保,被债权人接受的情况下,有权取回留置物。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七条
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二、债务人破产债务人的债权要怎么处理
债务人破产的债务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清偿责任或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对于设有担保物或者保证人的债权,在债务人破产时,债权人可以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对担保财产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或者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履行债务。
但需要注意,如果保证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的,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三、扣押债务人财产的情况有什么
下列两种情况下是允许债权人扣押财产:
(1)按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扣押该债务人的财产。
(2)当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物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便可扣押抵押物,并可以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实现自己的债权。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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