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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协助执行的异议申请书

发布时间:  浏览: 557 次  来源:网络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法院执行行为的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对提出异议。异议申请要用书面的形式提出,法院要在时限内对申请作出裁定,那么对协助执行的异议申请书是如何的?下面由若悠网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

协助执行异议书

异议人:北京x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职务

异议人下属x项目部于20xx年12月14日收到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20xx)朝执字第xx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异议人特对此通知书提出异议。

异议请求:

依法撤销(20xx)朝执字第xx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事实和理由:

一.该通知书无法律依据

1.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不适用于本案情形

(20xx)朝执字第xx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明确该通知书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0条,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该规定只针对财产证照的转移,不涉及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

2.《协助执行通知书》的送达对象、执行标的不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执行阶段,《协助执行通知书》的送达对象应当是(1)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2)财产权利登记机关;(3)为被执行人发放收入的单位等,而不是被执行人的债务人。执行标的要么是存款,要么是收入,要么是产权证照等,而不是到期债权。

3.《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内容不合法

该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1、冻结泰州x公司在异议人处的工程款130万元;2、未经法院允许,不得将工程款发还。

异议人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至69条的规定,如果被执行人不清偿债务,执行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向第三人即被执行人的债务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而不是《协助执行通知书》。《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与《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最大区别在于:被通知履行到期债务的债务人享有异议权,且债务人在指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做实体审查。根据前述援引的法律规定,《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中还应当明确履行期限、第三人的异议权及第三人不履行或不提出异议的后果。而(20xx)朝执字第xx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根本不具备上述内容。

二.异议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不足协助金额,亦未到期

根据异议人与被执行人的劳务合同约定,被执行人现对异议人的债权金额约为10万元,远远低于人民法院要求异议人协助(并要求冻结)的130万元。根据异议人与被执行人的合同约定,被执行人对异议人的债权为劳务合同尾款(保修金),支付期限为2008年12月8日,异议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尚未到期,异议人无即时履行的义务。

三.即使异议人的债务到期,该到期债权也不宜执行

异议人与被执行人签署的合同性质为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被执行人的债权即为农民工工资,为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国家三令五申要求施工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欠农民工工资。因此,即使债权到期,由于到期债权的性质,也不宜执行。

综上,异议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20xx)朝执字第xx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此致

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北京x公司

20xx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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