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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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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什么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因为从“资合”性的特点出发,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承担责任。这有利于合伙企业进行融资,避免投资者因担心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而对合伙企业望而却步。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二、合伙债务诉讼如何确定被告

1、合伙债务基于合伙合同产生的诉讼主体

公民合伙在许多场合,可能并不成立合伙组织实体或设立合伙企业,仅基于合伙协议对外进行某项民商事活动。当产生合伙债权债务时,因没有存在合伙企业或合伙组织形态的经济实体,只能以全体合伙人为诉讼主体,进行应诉或起诉。此时,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当合伙人人数众多时,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出诉讼代表人进行诉讼。如果合伙内部因利益分配、债务承担、退伙等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应将起诉的一方或多方作为原告或共同原告,其余的合伙人作为共同被告进行诉讼。

2、合伙债务基于合伙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诉讼主体

合伙企业分为纯正合伙企业和合伙型联营企业。合伙企业的法律性质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根据我国民法规定,起字号的合伙,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以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并由合伙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我国民诉法进一步规定合伙企业为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由合伙企业的负责人进行诉讼。因此债权人可以直接以合伙企业为被告提起诉讼,合伙企业亦可以以自己名义进行应诉或起诉,这殊无疑义。

三、合伙企业解散

1.合伙清算人的权利义务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清缴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为了防止合伙人从事可能耽搁合伙清算的新的商事活动,一般认为,在合伙企业清算期间,合伙人作为清算义务人的权利应当仅限于在为结束合伙企业所必要的范围内,仅有权从事必要的活动并且是同合伙企业清算事务有关的活动。至于哪些活动是清算合伙企业事务所必要的和与其有关的,则可以由法官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作出合理判断。

2.合伙企业清算后的财产分配

合伙企业清算以后,如果存在财产,则在支付清算费用或清算人的报酬以后,其财产的分配顺序按照我国《合伙企业法》第89条的规定为,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合伙企业法》第33条第1款的规定进行分配,即: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3.合伙企业的终止

合伙企业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因此,合伙企业自办理工商注销登记之日才能认定其主体资格的终止。

合伙企业与公司的性质是不同的,严格来说合伙企业并不属于企业法人,而我国也将合伙企业区分为了有限合伙企业和普通合伙企业,常见的合伙企业就是普通合伙企业,意味着合伙人需要共担风险、共享收益,从这点上来看,也就是说要做到“荣辱与共”了。如果您对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什么责任还有疑问,欢迎联系本网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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