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务承担的效力都有哪些
债务承担的效力有:如果是全部承担,则第三人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等,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二、债务承担有哪些特征
1、合同内容未发生变化,仅合同主体(债务人)发生变化。
2、债务承担建立在原生性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的基础之上。债务自始无效或者承担时已经消灭,即使当事人就此定有转让合同,也不发生效力。
3、承担人所承担的债务具有可转让性。司法实务中通常认为下列债务不具有可转让性:(1)性质上不可转移的债务,它往往是指与特定债务人的人身具有密切联系的债务,需要特定债务人亲自履行;(2)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转移的债务;(3)合同中的不作为义务。
4、必须有债务承担合同。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三、都有哪些债务是不能抵销的
债务不得抵销的情况是:
1、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
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需要法律的明文规定,因故意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债务人不得以其债权为抵消;法律禁止扣押的债权,如劳动报酬、抚恤金等,债务人不得主张抵消;约定应向第三人给付的债务,第三人请求债务人履行时,债务人不得以自己对于债权人享有债权而主张抵消,债权人请求债务人按约向第三人履行时,债务人也不得以第三人对自己负有债务而主张抵消。
2、按照合同的性质不得抵销的。按照合同的性质不得抵销的,这是由合同性质决定的,一般是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内容。
3、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抵销的。债权债务抵销是双方的合意,所以双方当事人事先达成合意约定不能抵销的债务,是不能进行抵销的。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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