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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生前的哪些债务是应当由子女偿还的

发布时间:  浏览: 134 次  来源:网络

一、父母生前的哪些债务是应当由子女偿还的

首先,我国是没有父债子偿的法律规定的。

其次,如果继承人继承遗产的,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二、儿子生前所欠债务父母是否要偿还

子女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生前所欠债务,父母没有义务偿还,债权人也无权向其父母主张债权,但是父母继承子女遗产的,应当在遗产范围内偿还债务。

父母放弃继承的,对子女生前所欠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对于子女的债务,父母是否有义务偿还,要看子女是不是属于完全行为能力人。

若子女已经成年,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完全可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父母没有义务偿还。若子女未成年,作为孩子的监护人,父母有义务帮孩子偿还。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三、债务人配偶应该共同偿还的债务范围是哪些

债务人配偶承担清偿责任的范围是以下债务:

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

4、配偶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父母生前的哪些债务是应当由子女偿还的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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