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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下落不明债务人要如何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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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人下落不明债务人要如何履行债务

找不到债权人,债权人下落不明,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提存。

提存是指债务人履行其到期债务时,因债权人的原因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或者因债权人下落不明等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可依法将其履行债务的标的物送交有关部门,以代替履行的制度。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二、债务人不能或不执行重整计划要如何解决

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及时向法院报告,人民法院经审查,情况属实的,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三条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三、要如何判断债务人是否构成怠于行使权利

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能够行使但是不行使其权利。所谓应当行使是指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已到期,若不及时行使,则权利可能消灭或丧失;能够行使是指债务人客观上有能力行使;不行使是指债务人客观上消极不作为,而不论其对该不作为是否有过错。

(1)我们认为,怠于行使应当仅限于债务人能够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却一直未主张,若是以其他方式诸如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等,就不能算是债务人向其次债务人主张过权利。采取此种方式的目的就在于确定一种客观标准,便于法院明确地认定债务人是否向次债务人主张过权利,避免债权人代位权目的落空。

(2)但是如果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提起诉讼而又撤诉,致使次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实质上仍然是对债权人利益的损害,尤其对是否撤诉、撤诉后是否再次起诉具有选择空间时,可见债务人并未积极行使债权,不得以已提起诉讼作为“挡箭牌”,阻却对怠于行使债权的认定。

如果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维护自己的权益。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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