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成立应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债权人提出破产清算申请需具备的条件有什么
债权人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如下:
(一)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二)债权人享有的债权是合法的、受法律保护的民事债权。债权人的债权必须是基于合法关系产生的,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三)债权人的债权是财产上的请求权。债权人对债务人行使的债权必须是财产上的请求权,否则不能申请开始破产程序。
(四)债权人的债权应是现实的债权。债权人的债权请求权必须是可得行使的,即该债权已届期,且未受清偿。
(五)债权人的债权是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债务关系是自然债权债务关系;
债权人不再享有请求司法强制执行的权利,也就是说这种债权不再具有强制执行力,因而不能申请开始强制执行程序。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三、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如下:
一、客观要件。撤销权成立的客观要件为债务人在债权成立后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这种危害行为表现如下:
(一)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二)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二、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债务人为恶意,债权人的撤销权才成立,受益人为恶意时,债权人才得行使撤销权。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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