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撤回执行申请后还能再次申请执行吗?
执行实践中,有的申请执行人在经法院同意撤回执行申请后又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再次到法院申请执行,对于撤回执行申请后又申请执行法院应否受理,一种意见认为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视为放弃了自己的强制执行申请权,其债权不应再受到法律保护,且当事人重复申请的行为,势必浪费司法资源,影响法院执行工作的效率,因此,原则上不应再受理此类案件。
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对于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只要申请人未向法院明确表示放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益且系在执行期限内提出申请,法院仍应受理,理由是:
申请执行是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一种请求。该请求权有程序意义上的请求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请求权之分。程序意义上的执行申请是指申请执行人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启动强制执行程序以实现其权益。实体意义上的执行申请是指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通过法院要求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实体权利请求。笔者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只是暂时放弃程序意义上的请求权,即无需法院介入实现其利益,而不是放弃实体上的权利,因此这种处分不及于实体权利,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申请执行人的权利仍在法律的保护之下,撤销执行申请只是当事人表明暂不需要依靠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实现其权利,而义务人只有在其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方可解除法律对其的约束力。
另外,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适用诉讼时效有关中止、中断的规定,但对于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撤回执行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再次申请执行的权利应否得到保护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根据法无禁止可行的原则,只要申请人未向法院明确表示放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且系在执行期限内提出申请,法院仍应受理,这样也更能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从另一方面讲,如果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自动履行义务而撤销执行申请也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反之,如果在债权人撤销执行申请后法院不再受理则有失公平,也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