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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利息约定不明的要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  浏览: 124 次  来源:网络

一、民间借贷利息约定不明的要如何处理

1、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款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二、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后利息该要如何处理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出借人无权要求支付利息,只能要求赔偿损失。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也失去了合法的依据,因此,民间借贷合同一旦无效,出借人就无权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只能要求赔偿损失。

这里的损失,一般指贷款人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利息损失,如果有其他损失,借款人还应当赔偿其他损失。除此之外,借款人还应返还借款。

合同虽然无效,但因该合同而取得的财产需要返还,因为取得的财产因合同无效而失去了合法依据;

因此无论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都应当将财产返还给对方。但对于物的返还,以该物在法律上、事实上能够返还为前提,如果不能返还只能折价补偿。

民间借贷合同以金钱为标的物,不存在不能返还的情形,因此,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尚未履行的不再履行,已经履行的,取得借款的借款人应当向出借人返还借款。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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