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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写的婚姻保证书一般认为其不具拘束力

发布时间:  浏览: 459 次  来源:网络

1、高知人群因第三者离婚的案件中,60%毅然结束婚姻,不接受调和;

3、和第三者成婚的人有高达75%的离婚率;

5、俄克拉荷马州大学有数据表明,面对有主的男人时,愿意展开追求的女性比例高达90%;

6、美国的一个调查统计中,63%的男人和54%的女人表示,他们目前所处的浪漫关系的另一半,其实是之前那段关系的“第三者”。

判断婚姻保证书的效力,应针对签署背景、设定条件及处分的权利,结合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综合判断。

以下三种情形写的婚姻保证书,一般认为其不具拘束力:

1、保证书系出具人在被胁迫下(如在酒店被亲友团捉奸)签署,且出具人及时向法院提出了撤销请求,此时保证书会因被撤销而失效;

2、保证书有关抚养权归属的内容无效,法院仍将以有利孩子成长为原则处理;

3、保证书剥夺人身权利的内容无效,比如以一方提出离婚、与异性通话或交往为成就条件,或保证离婚后不再婚等均属无效。

除上述情形外,以重婚、出轨、家暴等为条件,以财产权利为处置对象的保证书,在判决离婚时一般应认定有效。

“净身出户”能否兑现?

法院一般尊重当事人的有效约定,但若财产的处分明显失衡,法院也可适当调整。比如法院有时可支持“净身出户”承诺,判决所有财产归无过错方所有;但如过错方因此将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法院也可酌情保留其一定财产份额。

面对另一半的出轨,原配的痛苦是可想而知的。保证书作为离婚案件中的常规证据,学会正确书写,使其有效,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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