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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调解的过程有哪些

发布时间:  浏览: 131 次  来源:网络

一、医疗事故调解的过程有哪些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简述医疗事故的鉴定程序有哪些

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是:

1、由专家鉴定组的组长主持鉴定;

2、双方当事人陈述意见和理由;

3、专家鉴定组成员提问和现场检查;

4、当事人退场;

5、专家鉴定组进行讨论;

6、经合议后,形成鉴定结论。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

鉴定由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陈述顺序先患方,后医疗机构;

(二)专家鉴定组成员根据需要可以提问,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必要时,可以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

(三)双方当事人退场;

(四)专家鉴定组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陈述及答辩等进行讨论;

(五)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专家鉴定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签名。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注明。

三、医疗事故责任程度划分有哪些

医疗事故中责任程度分为:

(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4)轻微责任: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

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四种:

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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