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母公司的债权债务子公司需要承担吗
母公司的债权债务子公司不需要承担。因为子公司和母公司是两个完全独立的民事主体,两者都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两者都能够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且不用对彼此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负责。因此对于母公司的债务子公司是没有义务承担的。
但是如果母公司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母公司的债权人可以保全并执行母公司在子公司的股权。
《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分公司和总公司债权债务承担是什么
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分公司属于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没有自己的财产,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因为分公司不是独立法律主体,一旦分公司出现经营风险,应当由总公司承担全部责任,总公司对分公司承担责任。但在实践中应针对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第一,在小额诉讼中,尽管分公司为被告,只要得到总公司的授权或者认可,分公司管理的财产又足以承担民事责任时,不需将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第二,只有当债权数额巨大或者分公司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所产生的争议较为复杂,超出了分公司处置的权限时,应当将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在将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时应当考虑合同是由分公司签订的,或者侵害后果是由分公司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时造成的;
就应当首先判定分公司以其经营管理的公司资产承担民事责任,并判决由公司对分公司所造成的民事后果共同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分公司的债务是可以由总公司承担的。
《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股权转让后公司的债权债务怎么承担
公司的债务跟股东个人没有关系,由公司以公司财产承担,所有的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那么,当股权转让之后,新股东在受让股权的同时,也就相应的继承了公司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当然,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原股东仍然需要承担公司债务。比如一人公司转让后并不能免除原股东承担债务的义务,或者原股东在转让前存在损害债权人利益行为的,仍然需要对公司债务负责。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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