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务转移后是否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债务转移后,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建立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并承担主债务和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三条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二、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否适用合同编规定
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否适用合同编规定要视情况而定。
债的发生原因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基于法律行为,另一类是基于法律规定。前者被称为意定之债,后者被称为法定之债。合同虽然是债权债务关系产生的最主要原因,然而除了合同之外,单方行为、共同行为、缔约过失、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以及不当得利都可以使债权债务关系得以产生。因这些原因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都属于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在相关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这些债权债务关系都应根据其性质适用合同编通则的有关规定。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八条
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三、原单位合并后债务关系是怎么进行处理的
原单位合并后债务关系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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