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规定怎么确认猥亵罪成立?
1、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行为,是强制猥亵罪。
(1)只有在强制程度和猥亵程度都比较强时,才能构成刑法上的强制猥亵罪,否则就要优先考虑适用行政处罚。
(2)猥亵的程度怎样才算是“强”,需要结合刑法规定的强制猥亵行为所侵害的法益来判断。可考虑要素包括接触原因、方式、次数、被害者意愿等,这些需要以在案证据加以证明。
2、在实践中,犯罪行为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以社会危害程度大小来区分。
根据《刑法》的谦抑原则,凡是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抑制某种违法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将其规定为犯罪,这在实践中还需要联系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来确定。
二、猥亵儿童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猥亵儿童罪犯罪构成要件包括同时满足猥亵儿童罪的主观、客观、主体、客体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隐私权和精神纯正权。所谓精神纯正权,是指善良操行和作风的养成权。易言之,是在操行作风养成中不受不正当教唆的人格权。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儿童,即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男女孩。
“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人。未满14周岁的儿童,生理和心理发育不成熟,受到国家的特殊保护。猥亵儿童,必然会摧残儿童的身心健康,影响儿童的正常发育和健康成长。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刺激为目的,用发生性关系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的手段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等行为。
由于儿童对性的辨别能力很差,法律并不要求行为人实施暴力、胁廹或者其他方法。不论儿童是否同意,也不论儿童是否进行了反抗,只要对儿童实施了猥亵的行为,就构成本罪。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侮辱罪和猥亵罪有哪些区别?
侮辱罪和猥亵罪包括侵犯的对象情况不同、犯罪的动机不同等。
1、对象情况不同
猥亵罪一般是以不特定的妇女为对象;而侮辱罪中侮辱妇女的行为,是针对特定的对象实施的。
2、目的动机不同
猥亵罪一般是出于闹事取乐、寻求精神刺激;而侮辱罪一般是出于个人恩怨、嫉妒或报复,目的是贬损特定妇女的人格和名誉。猥亵罪侵犯的是受害者的性的羞耻心与性的自由权,侵害人实施猥亵行为有满足自身性冲动的主观故意,但又并不具有对受害人进行性侵的主观想法。侮辱罪侵犯的是受害者的人格权与名誉权,侵害人实施侮辱行为期待通过实施侮辱行为以达到使受害人人格、名誉受到损害的结果。
只要同时满足了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罪的犯罪构成要件,那么就会被人额定为犯了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罪。阅读此文后,对怎么确认猥亵罪成立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