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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死亡其妻子能对债权人提起诉讼吗

发布时间:  浏览: 73 次  来源:网络

一、债权人死亡其妻子能对债权人提起诉讼吗

债权人去世的,如果其配偶继承了其债权的,则可以起诉要求债务人还款;如果没有继承的,但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也可以起诉要求债务人还款;如果既没有继承债权人的遗产,债权也不属夫妻共同债务的,则债权人的配偶不能要求债务人还款。

债权也属于债务人的合法财产,因此是可以作为遗产被作为其继承人的配偶继承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二、债权人死亡后其妻子无权利要求债务人还款吗

债权人死亡后其妻子可以要求债务人还款。

债权是可以作为遗产进行继承的,妻子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可以继承丈夫的债权。如果对方不还钱的,妻子可以携带身份证、借条、起诉状等去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后对方仍不执行的,还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三、债权人能提起代位权诉讼吗

债权人可以提起代位权诉讼。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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