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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敲诈勒索罪条件是什么?

发布时间:  浏览: 114 次  来源:网络

一、构成敲诈勒索罪条件是什么?

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条件为:

1、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

4、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敲诈勒索罪如何认定?

1、行为人为一般犯罪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在客观上,行为主体还应当满足特定的行为构造:对别人实施威胁、对方产生恐惧的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行为主体或者第三人获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暴力或者胁迫的方法多种多样,如将要实行暴力;揭发隐私、违法犯罪活动;毁坏名誉相威胁等等。其形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可以通过第三者转达;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暗示。在取得他人财物的时间上,既可以胁迫对方当场交出,也可以限期交出。总之,是通过对公私财物所有人、保管人实行精神上的强制,使其产生恐惧、畏难心理,不得已而交出财物;

3、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别人财物的目的。如果是别的目的,如债权人为讨债而威胁债务人的,则不构成本罪。只要满足了以上三个条件,不管敲诈勒索是既遂还是未遂,都满足了立案标准,公安机关应予立案。

三、敲诈勒索罪的既遂认定是怎么样的?

行为人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非法取得了他人的财物,就构成了敲诈勒索罪的既遂。如果行为人仅仅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被害人并未产生恐惧情绪,因而没有交出财物;或者被害人虽然产生了恐俱,但并未交出财物,均属敲诈勒索罪的未遂。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敲诈勒索数额、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敲诈勒索罪条件需要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在定罪量刑的时候,需要根据行为人所实施的敲诈勒索的行为涉及到的财产数额的大小来定罪量刑。希望本篇文章内容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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