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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间债务纠纷形成的原因是什么

发布时间:  浏览: 86 次  来源:网络

一、企业间债务纠纷形成的原因是什么

企业间债务纠纷形成的原因:

1、企业本身资金不足。

2、遭遇合同诈骗。

3、合同签订不明确。合同双方因为货物数量、质量、规格、履行方式等发生纠纷,导致一方明确表示不愿意付款的行为。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债务转让后原债务人的责任是什么

债务转让后原债务人是否还要承担责任视情况而定。债务转移,是要经过债权人同意的。

1.如果未经债权人同意,即使新债务人向债权人偿还后,债权人仍可要求原债务人承担偿债责任。

2.如果债权人同意债务转移,但要求原债务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原债务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如果债权人同意债务转移,不要求原债务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原债务人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三条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三、个人债务纠纷,债务纠纷怎么解决

个人发生债务纠纷的,如果当事人之间曾经签订过仲裁协议或者约定了仲裁条款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或者仲裁条款的约定申请仲裁解决纠纷。如果没有约定仲裁的,则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但是要注意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不能超过诉讼时效,否则对方一旦提起诉讼时效抗辩,自己如果不能证明存在诉讼时效中断或者中止的情形就会被驳回诉讼请求。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企业间债务纠纷形成的原因是什么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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