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需要满足的条件有什么?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综合上面所说的,取保候审是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取保候审只是一种正常的执行流程,一般在申请取保时只有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条件才可以实施,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即使当事人以此理由申请取保的,那么也不会通过。
二、取保候审保证人需要满足的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这是指保证人不能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以防止保证人串供、隐匿和伪造证据,或者实施其他妨碍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行为。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这是指保证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且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一定的影响力,能对其产生一定的心理强制,使之不敢实施妨碍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行为。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保证人必须是依法享有各种宪法和法律规定权利的中国公民,依法被判处刑罚或者采取了民事、刑事、行政强制措施或者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或剥夺的人,不能充当保证人。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这是为了便于司法机关随时与保证人联系,了解被保证人的情况;
同时也为了在保证人未尽到保证义务时,司法机关可对其处以罚款,追究其经济责任。
在取保候审期间,如果保证人不愿意继续担保或者丧失了担保条件,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刑法》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可以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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