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仅有签字是否算是担保人
仅有签字能算担保人。已经签字表明对于所签内容已经清楚,因此算担保人。
做担保的法律责任如下:
一、一般保证责任。即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
二、连带保证责任。即当债务以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保证人和担保人是否一样
保证人和担保人不一样,一般来说狭义担保是指物的担保,而保证是指人的担保。确切的说担保人应当包含保证人。担保人包括:抵押人、留置人、定金交付人、保证人等。
担保人为担保合同的债务人,在不同担保方式中的称谓各异。保证中的担保人称作保证人,抵押和留置中的担保人分别为抵押人和留置人,定金中的担保人为定金交付人。
担保人是担保关系的主体,对担保关系合法有效与否有决定意义。
由于个体实际的差异,并非所有人都能充当担保人,为数不少的不具备担保资格的人为规避法律和谋取私利,往往“虚假担保”“假担保”,使担保关系日益无序。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担保人是否是债务人
债务人是指向债权人借款的人,而担保人是指为债务提供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所以担保人并不是债务人。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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