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设赌场罪根据流水判刑的么
聚众赌博罪是要看“流水”(赌资数额)和获利(抽取余利)数额的。
聚众赌博罪的入罪标准如下: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立案追诉:
1、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5000元以上的;
2、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5万元以上;
3、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20元以上的;
4、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5、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溯刑事责任的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获利5000元,或者赌资达到5万元就构成聚众赌博罪了。
开设赌场罪并没有上述的要求,有开设赌场的行为并谋取利益就构成开设赌场罪了。但是,如果获利超过3万,或者投资超过30万,构成情节严重,就会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所以开设赌场罪的定罪上不依据流水和获利,但在量刑上会依据。
二、开设赌场罪怎么处罚
(一)开设赌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抽头渔利数额累计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2、赌资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3、参赌人数累计20人以上不满100人的;
4、开设赌场者给参赌者提供赌资累计5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或者获利累计5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5、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
6、构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抽头渔利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的;
2、赌资数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
3、参赌人数累计100人以上的;
4、开设赌场者给参赌者提供赌资累计100万元以上,或者获利累计10万元以上的;
5、招揽未成年人赌博的;
6、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三、赌场投资人,应认定为开设赌场罪的主犯还是从犯
根据《刑法》第25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按照在犯罪中所起到的作用大小,共同犯罪人可以分为主犯、从犯和胁从犯,其刑事责任的承担的范围也依次降低。
从审判实践来看,主犯一般在事前提出犯意,担当导演角色,纠集、邀约他人,出谋划策;实施犯罪时积极参加,担当主角,往往还指挥、协调他人的行动,所犯罪行较重,或者直接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有的事后还策划掩盖罪行、毁灭罪证、逃避处罚的行为。而从犯在客观上担当配角,不直接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帮助准备、实施犯罪,为共同犯罪创造有利条件和环境,或者虽然直接参与实施了犯罪行为,但罪行较轻,没有直接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并不严重;在主观上,犯罪时与其他共同犯罪人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但听从主犯的安排、授意和指挥,主观恶性较小。
开设赌场的行为特征的核心在于行为人对赌场的“控制性”“支配性”,即行为人对所用来赌博的场所是否具有控制力(这种控制力不限制是租来或是借来的场所,只要行为人对其具有控制力即可),其设立赌场招揽参赌人员的行为是否具有组织性、连续性,是否由行为人设定赌博规则、抽头方式等等。
要知道开设赌场罪是从之前的赌博罪中单独分离出来的。就犯罪情节、后果以及处罚的严重性上,开设赌场罪都是要比赌博罪严重。并且,根据我国当前的规定,只要有开设赌场的行为就会认定构成该罪,不要求必须要以营利为目的。至于,开设赌场罪根据流水判刑的么?答案是肯定的。若你在这方面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