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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之
关于对案发现场进行勘验的申请书
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伦铭健法官
在阁下正经办审理的柯某径被控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中,控方及控方证人提出现场的监控录像未能全部监控到荷里活东对面士多店与荷里活东之间的范围。但是,实际上现场的监控录像不仅监控到了现场打斗的全部画面,也监控到了荷里活东对面士多店与荷里活东之间的全部空间范围。控方及控方证人提出“未能全部监控到”的观点,实际是控方为掩盖控方证人之证言虚假、掩盖控方证人之证言与现场监控录像完全不相符,事实并非“未能全部监控到”,而是已经全部监控到。
现场监控录像究竟有无全部监控到,就此内容,辩护人曾经向一审法院提出过勘验现场的申请,但一审法院未予理会。这个事实非常关键,是查明本案事实、查明控辩双方证言与供述之真伪的有力证明。
特此,我们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之规定,谨再次向贵法院提出申请,请对现场进行勘验,以查明事实。贵院应依法对此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给予辩护人书面答复。
特此申请!
申请人: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律 师: 王思鲁
黄春秀
日期:2013年3月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