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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山东**律师事务所 邱**律师
联系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22****9号
申请事项
请求对犯罪嫌疑人霍世种改变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申请事由
犯罪嫌疑人##****因涉嫌过………罪一案,经山东省**县公安局决定已经于2013年6月**日予以拘留。因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不能自理,不宜羁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九十五条规定,现申请为犯罪嫌疑人####提出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请予批准。
此 致
山东省***县公安局
申请人:山东***律师事务所(章)
律师 邱**
2013年6月23日
附:1 、犯罪嫌疑人疾病证明材料;
2 、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