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人是不是包括抵押权人
债权人包括抵押权人。对于设立了抵押的债权,抵押权人就是债权人。但债权人不必然是抵押权人,只有在存在抵押的债权中抵押权人才是债权人。
抵押权人,是指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人。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
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二、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区别
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区别有:
1、定义不同:抵押人,是指为担保自己或他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提供抵押担保的人。
2、权利不同:抵押权人对抵押权有处分权,抵押权人可以让与抵押权或者以抵押权为他人再设定担保。
3、义务不同:当事人在抵押担保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
抵押权的设立方式最为常见的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通过抵押合同而设定抵押权。
主合同债权债务有效成立的,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债权债务的履行有约定的,可以约定设立抵押权,我国法律中有规定相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依照对应法条订立合同以保证权利义务。设定抵押权的当事人就是抵押人与抵押权人。所谓抵押人,就是在自己的财产上设定抵押权而为自己或者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人。取得抵押权的人就是抵押权人。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三、房地产抵押是不是对债权人进行抵押
房地产抵押可以对债权人进行抵押。
房屋产权仍由产权所有者自行管理,债权人只按期取息,而无使用管理房屋的权利,待借款还清,产权人收回房契抵押即告终结。如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则债权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房屋,并在处分抵押房屋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借款人提交下列材料:
1、借款人的身份证、户口;
2、购买住房的合同意向书或其他证明文件;
3、借款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借款人家庭稳定经济收人证明;
4、贷款银行要求的其他证明。
房地产抵押权有以下效力:
1、优先受偿的效力。房地产抵押以后,债务人如果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2、追及的效力。房地产抵押以后,抵押人并未丧失法律上的处分权,只是受到一定的限制。追及效力是指抵押人将已抵押的房地产转让与他人时,抵押权人可以追及抵押物而行使其权利,如抵押物依法被继承或者赠与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3、物上请求权。抵押权人对抵押的房地产享有物上请求权。即包括抵押人在内,无论谁非法侵害抵押物,抵押权人都可以以权利人的名义独立请求法律保护。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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