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协议中债务分担是否有效
夫妻债务分担协议夫妻内部有效,一般对第三人不产生效力。从法律角度来讲,此协议只对夫妻双方有效,对第三人无效,当事人的离婚协议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也就说离婚协议对夫妻财产处理的,仅是夫妻内部分割,对外不能有效地对抗债权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离婚协议债务分割有法律效力吗
离婚协议债务分割,如果第三人明知该约定的,有法律效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如果第三人对该约定不知情,那么这个约定就只是夫妻内部的约定,对外不能对抗有债权的第三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三、婚内债务离婚后是否承担
婚内债务夫妻双方有共同承担债务的责任。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所负的债务确用于家庭生活的,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负共同清偿的责任。
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以及约定的个人债务,和不合理的开支等属于夫妻个人债务的,不需要共同承担。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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