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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济南新盛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寿新经理住所地:济南市燕山小区东区军队第三干休所鲁燕经营部。被申请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住所地:淄博市
被申请人:山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住所地:淄博市开发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85817.9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事实及理由2006年9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原告螺旋焊管、焊管、无缝钢管、镀锌管、防腐管等;逾期付款,被告应当按本次购货总额的1%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以后,原告自2006年10月8日起开始履行供货义务,截至2006年3月24日,被告欠原告货款390636.90元。经催要,被告先后归还货款89000元,下欠货款301636.90元没有归还。被告是被告投资有限公司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已向贵院提起起诉,为案件审理后的顺利执行,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向贵院申请诉讼保全,如申请错误,申请人愿承担赔偿责任。
此致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07年9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