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男、汉族、23岁、住址:江苏省--。系呼和浩特市视听娱乐场服务员。
申请事项:被告人娄-、韩-伤害一案,回民区法院于2009年5月20日以(2009)回刑初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判,第一审判决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我强烈不服该判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2条之规定,请求你院向法院提出抗诉。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判决对被告人量刑畸轻,明显偏袒不公。
一审判决认定了被告人犯罪事实,两位被告人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但却判了管制,这和没有判决有何区分,请求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1)重伤害鉴定为轻伤害。
报告人在--视听娱乐场所因自己损坏了财产后发生争执,本应该按照规定赔偿,但却寻衅滋事,看我们两位被害人是服务员就不放在眼里,在我被打倒后还使出全身力气狠踹我的膝部,造成我三处伤害:1左膝关节前交叉韧带断裂;2左膝内侧半月板损伤3左膝内侧副韧带损伤。这三处伤根据伤情应该被鉴定为重伤害了,但却很离奇的给我鉴定出了轻伤,能有这样的轻伤吗?因此我强烈要求检察院提起抗诉,对我的伤情做重新鉴定,严惩凶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正义。
(2)一审法院全然不顾九级伤残的严重后果。
被告人对我造成的伤残经过呼和浩特市第一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九级伤残,这种等级已经严重的影响到了我的身体的功能,现在依然疼痛难忍,走路尤其是上楼疼痛吃力。这么严重的后果一审法院全然不顾,却判决了个管制敷衍了事。
(3)一审法院不顾及被告人韩--还在被公安机关取保期间的实情,在取保期间依然不思悔改,还要无端对我下恨手,这中人的主管恶意昭然若是,一审法院却视而不见,竟然对这种人判处了个管制。谁不知道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现在被告人把我打成伤残,却能自由,还能同工同酬,而我却拖着一条伤残腿还在为赔偿奔走。这种不公天理难容。
(4)被告深知罪恶严重,主动赔偿12万却被法院以4万左右所确定。
被告人明知自己违法理亏,而且也知道后果的严重性,所以提出赔偿12万元了事,但法院并没有做耐心细致的工作,后来就出现了不公正的判决。
二、一审法院没有依法认定和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一审中的诉讼请求为依法判处赔偿医疗费(31846.77元)、住院费、交通费(200元)、误工工资(计一个半月3000元)、营养费(45*45=2025元)、伙食补助费(40*29=1160元)、伤残赔偿金(9级12378*20*0.2=49512元)合计8773.7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