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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住所地管辖有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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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发生民事纠纷的,对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一般是原告就被告。那么,被告住所地管辖有哪些内容?今天,若悠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被告住所地管辖有哪些内容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作为被告的公民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以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原告就被告”是民事案件确定地域管辖的基本原则,除民事诉讼法规定由原告住所地管辖和实行专属管辖的案件,绝大多数民事案件都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针对以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中的一些特殊情况,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了以下情况确定管辖的原则:

1.双方都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当事人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的,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满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团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5.双方当事人都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一年以上的,由被告劳动教养地或者被监禁地人民法院管辖。

6.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对于大部分民事案件,都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但是遇有法定情形的,则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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