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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违法所得怎样认定

发布时间:  浏览: 87 次  来源:网络

一、开设赌场罪违法所得怎样认定

违法所得,是指因为实施违法行为所获得的利益。对于开设赌场罪,应当从开设赌场的行为人从违法经营之日起;

到违法经营被查处之日止的实际的获利来计算违法所得。具体包括因开设赌场而取得的全部财物,包括金钱和物品。

对于违法所得,我国刑法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赌博案中非法所得怎样认定

赌博案中非法所得是指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

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对于非法所得,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予以没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

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三、网上开设赌场犯罪怎样进行确定

在实务中认定:

第一,开设赌场的主要法律依据;

第二,赌场形态不同认定,开设赌场罪立案标准;

第三,以营利为目的,邀请他人加入微信群,竞猜游戏赌博定性;

第四,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以抢红包方式赌博行为定性;

第五,向赌博人员发放高利贷,是否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犯;

第六,在法定期货交易场所之外利用互联网招揽“投资者”,以未来某段时间某产品的价格走势为交易对象,按照“买涨”“买跌”确定盈亏的行为定性;

第七,赌博网络代理型开设赌场罪的既遂问题;

第八,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代理行为是否构成开设赌场问题;

第九,开设赌场罪不起诉的理由;

第十,开设赌场罪从犯的实务认定;

第十一,开设赌场罪相应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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