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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高利贷是否受法律保护

发布时间:  浏览: 138 次  来源:网络

一、放高利贷是否受法律保护

放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法律只保护本金以及合法部分的利息。

我国法律明确禁止高利放贷。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利息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二、放高利贷是否属于非法经营罪

(一)向特定的某个人或某几个人发放高利贷的行为应认定为正常民间借贷。当出借人向特定的某个人或某几个人发放高利贷时,出借人此时虽然获取一定利息回报,但此类借款是在特定对象之间的资金借贷;

行为人并不以发放高利贷为业,不涉及不特定社会公众,也没有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和经济秩序,因此这类发放高利贷行为应界定为正常的民间借贷,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刑事司法不应介入。

(二)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发放高利贷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发放高利贷的实质就是放贷者充当银行的角色;

经营银行所从事的借贷业务,这种放高利贷行为不同于普通民间借贷,以牟取高利为目的,逃避银行监管,违反了国家金融制度,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市场秩序。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三、贷款利息超过多少不受法律保护

民间借贷法律认可最高利息是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我国法律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高利贷的具体表现形式有如下几种:

(一)借贷利率超过法律规定的“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包括利率本数)”的,就构成高利贷。

(二)计算复利是一种高利贷常见表现形式,不过并非所有计算复利的都属于高利贷,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分为两种:

1、当其利率小于或等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时,不属于高利贷;

2、当其利率大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时,超出部分法律不予支持。

(三)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出借人等于减少了借款人实际得到的借款,变相地提高了利率,所以在借款时将利息先行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

(四)以他人资金转手高利出借。民间个人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货币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款。

民间借贷超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处理结果如下:

1、约定利率超过四倍,但当事人实际没有按约定的利率支付,或没有支付利息,纠纷后,法院对超过四倍的利息不予支持,但四倍以内的应予支持。

2、约定利率超过四倍,当事人已履行完毕后,又起诉,要求对超过四倍部分予以返还认为不应返还。

合同体现的是意思自治原则,既然双方当事人自由约定并已履行的利息,应当遵从当事人的意愿,没有必要由法院强行改变返还;

当事人已履行的超过四倍的利息,类似于自然之债,当事人自愿履行且已履行的法律不强行返还,没有履行的,法律不得强制履行。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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