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故意杀人致死怎么赔偿
故意杀人罪是我国刑法中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是指刻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凡是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人员都需向受害者支付一定的赔偿金额,但赔偿金额不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二、故意杀人罪的认定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罪,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中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1、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以及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
三、投放危险物质罪和故意杀人罪区别是什么?
第一、主观方面的区别
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投毒行为会造成对公共安全的破坏,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故意杀人罪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的死亡,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二者在认识因素上的区别是:行为人所认识的是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公共安全的破坏,还是他人生命的终结;在意志因素上,投放危险物质罪和杀人罪可表现为希望或放任,其不同之处在于希望或放任的结果不同:一个是公共安全的破坏,一个是他人生命的终结。
第二、客体上的区别
投放危险物质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包括特定多数人和不特定多数人;故意杀人罪所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公共安全与人的生命权利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这就产生了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客体与杀人罪的客体存在交叉的情况,正是这一问题的存在,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投放危险物质杀人行为定性的困惑。我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各类罪及各个具体罪之间的客体并不是绝对的并列或平行的,其间存在交叉,客体的交叉并不意味着罪的交叉,定罪是应以主客观相统一为原则的。
第三、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故意杀人罪在客观方面的区别
在行为方式上,投放危险物质罪仅限于投放危险物质,而投放危险物质罪仅是杀人罪的一种行为方式。从行为的结果看,这仅指投放危险物质杀人的情形,特定的个人或少数人的生命受到侵害,是杀人罪。若多数人的生命受到侵害,这就涉及到公共安全,有可能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在杀人罪与过失投毒想象竞合时,应按择一重罪处罚,应定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致死怎么赔偿,故意杀人死亡赔偿金价格不一,还与受害人所在地的政策有关联,尤其是当故意杀人罪的审判进入法院审判阶段的时候就应该要请律师了,因为这个时候案件就变得更加复杂。因此小编建议您最好事先做相应的法律咨询或是请相关的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