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于2008年8月29日上午接到甘人仲(2008)决字第20号《裁决书》,内称“2005年5月31日,申请人向本委递交了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要求仲裁被申请人为其安排行政事业工作岗位,本委将其仲裁申请登记排序。”因为2005年申请人从未到过甘肃省仲裁办,显然这纯属“捏造事实”的一派谎言。《甘肃省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是2005年8月26日才由甘肃省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5年9月12日正式对外颁布,自2006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试问:《暂行办法》颁布实施前甘肃省仲裁办就已经开始超前独立办案了吗?尚在等待《暂行办法》出台的仲裁办是按照什么法规受理案件的?申请人填写过规范的《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表格吗?申请人填写过规范的《证据清单》表格吗?仲裁办出具过正式受理的书面通知吗?仲裁办有申请人缴纳仲裁费用的收据存根吗?
既然“登记排序”子虚乌有,那么《裁决书》中称申请人“2006年11月撤回仲裁申请”也是有关人员故意捏造的事实。试问:仲裁“撤诉”经过何种程序?仲裁办保存有申请人“取回申请仲裁材料”的亲笔签字吗?仲裁办保存有申请人“撤诉”的亲笔签字吗?
《裁决书》中还称申请人“不能提供撤诉后至其再次递交仲裁申请期间的延续仲裁时效的相关证据”,这更是隐瞒证据,执法犯法!早在2007年12月5日,申请人正式递交的《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后就附有《证据清单》,其中有2007年3月21日的一张《甘肃省信访局来访人员登记表》复印件和2007年11月30日原甘肃省中医学院大学生董少青和原《西北农工商报》记者赵发强出具的两份《证明》原件;2008年6月6日,原《西北农工商报》社记者祝立斌和赵发强再次出具的《证明》在庭审期间还经过了质证,被申请人的代理人陈忠无法对此发表反驳意见。这些证据有力的表明申请人“空调”无望向信访部门反映又经过了漫长的等待,绝望后正在四处搜集证据准备申请仲裁……仲裁办有关人员别有用心的隐瞒了以上5份证明材料,这不是“滥用职权”吗?2008年6月20日,申请人还将一张《甘肃省信访局来访事项告知单》及信访材料投递至甘肃省人事厅信访室,尚就仲裁办“违反60日结案规定等问题”上访催促,所以歪曲事实得出“不能提供延续仲裁时效相关证据”的错误结论是十分荒唐可笑的!
《裁决书》内称“1999年《西北农工商报》社划转至《甘肃日报》社,申请人未被列入划转人员移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争议发生于1999年”,这是昧着良心承认申请人的“调动有效”。1993年,关门歇业达数月之久的《西北农工商报》重新启动,违法“自收自支”向每个记者收取5000元《劳动法》明令禁止的“工作押金”、500元《新闻出版法》不允许的“内部记者证”押金、500元一篇的“有偿新闻”版面费以及三令五申禁止记者“拉广告”的规定,甚至以收回“入户介绍信”相要挟,不惜触犯《刑法》合谋向申请人敲诈6万元“进兰指标费”,因勒索巨款不成反过来在社会上造谣中伤申请人是“黑人黑户”,故意侵犯其名誉权,而同时从庆阳师范调动来的原社长梁燕富侄女梁丽却没有收取“进兰指标费”一说,这不是明显的恶劣“欺诈”行为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