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夏翠华,女,196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
住址:宁波市镇海区临江小区64幢204室。
联系电话:86256928,13362467342。
代理律师:周秉忠
住所地:宁波市中山东路555号上矛巷7号(皇冠假日酒店7楼)浙江宁邦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732178109。
被申请人:宁波市镇海龙赛医院
地址:宁波市镇海区胜利路356号
法定代表人:贺志良,院长
通讯:86299005,13806639420。
仲裁请求:
1、被申请人赔偿因未支付申请人2006年12月18日至今的工资损失1288492元人民币(暂计算至申请提起日,申请提起日后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日的损失依法计算);
2、按规定补交医疗、养老等社保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人事聘用合同。
事实与事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之间人事争议,已由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甬民一终字第632号民事判决。判决被申请应按照2005年9月30日与申请人订立的聘用合同条件,继续履行合同。该生效判决作出后,被申请人未主动执行判决,履行义务与该承担的法律,申请人因被申请人原因而无法提供劳动,造成了工资收入损失。现虽在法院督促下被申请人于2009年5月接受申请人上班,但至今未支付申请人分文工资,也未按规定恢复申请人各项社会保障关系。
申请人的条件早已经符合订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虽经申请人多次要求,被申请均找借口不予订立,申请人为此再次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的请求。
被申请人的严重违法行为不仅给申请人经济上的损失和业务技术上的损害,更造成申请人精神上的巨大伤害和各项社会保险的脱交与保障的终止。请求贵仲裁委支持申请人合法的请求。
此致
宁波市镇海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夏翠华
二00九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