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开盛,男,1963年1月生,汉族,早应退职而仍未退职的教师,住余姚市低塘街道洋山村南区72号。电话:15306749807。邮编315491。
被申请人:1、余姚市历山初级中学,法定代表人:黄智万,校长。
2、余姚市教育局,前者的举办人,和管理人;王标,局长。
仲裁请求:1、责成被申请人履行在未给申请人办理工伤认定、退职手续前,给付申请人工资等待遇的法定职责,并依法补偿、赔偿之。
2、责成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已被抢光16个月工资待遇明确答复。
事实和理由:在新的一年开始之际,对不服余姚教育局于2009年12月15、18日作出的《关于张开盛信访问题的汇报》,(以下简称汇报),已提出多份《行政复议申请书》的情况下,继续提出人事争议仲裁申请如下:
一、申请人与历山中学在强迫劳动期间,是有签约的人事、劳动关系的。这也已有余姚市教育局在《汇报》中,第一段最后一句:1987年8月至今,余姚市低塘街道历山中学任教。所证实。但是,据已五次的工伤认定申诉被乱作为的行政诉讼,和已六次的人事争议的民事诉讼等的确认:是余姚市历山初级中学,不是王标(张华、王胜战)所《汇报》的低塘街道历山中学。并与第二段最后一句:因张开盛上访不断,影响政府工作,要求其到校上班,但已不能担任教学工作,由学校分配,照发工资和奖金。
申请人认为:已经不能担任教学工作了,怎么还会有任教至今呢?这证明:余姚市教育局和历山中学在共同弄虚作假,打击报复、陷害压制依法申诉、上访的公民、三级残疾的,早应退职而仍未退职教师的工伤劳动者。要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36条规定的行政、刑事责任。
本申请中,是要求确认强迫劳动期间的一切聘用、聘任合同都属无效,并依法补发、补偿丧失的工伤医疗待遇和工伤退职的待遇,和未办退职手续前的国发、校发等工资待遇。及恶意拖欠的已实际付出劳动的工作待遇。
二、余姚市教育局在《汇报》中,第三段的最后一句称:对于张开盛其他信访事项,2007年4月,中央处理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专门听取了我市市委的专题汇报,作出了属“无理上访”的定性。又第四段最后一句称:对于张开盛所提供材料的诸多问题,已有各级信访部门通过各种方式给予了答复或由司法部门进行了裁定。非判决证明未处理。
申请人认为:1、对于21项内容的调查核实函中的信访问题,2007年余姚市委是不可能汇报的,中央也是不可能定性属无理上访的。是王标等责任人恶意违抗中央决定,陷害申请人。2、信访答复不能替代仲裁申请。3、对余姚市教育局和历山中学共同实施的多种新的工伤伤害,如打瞎右眼等的行为等,都要求进行是否工伤的认定,和工伤医疗待遇等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