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聚众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的区分标准是什么
1、行为的落脚点不同。开设赌场行为的落脚点在于赌场,而赌场顾名思义,是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具有一定的固定性和专用性。聚众赌博行为的落脚点在于众,而此处的“众”为三人以上,即聚集、召集三人以上进行赌博,具有临时性和不确定性。
2、行为人是否直接参赌。开设赌场的行为人并不直接参与赌博行为,仅仅是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工具、设定参赌规则并抽头渔利。聚众赌博的行为人常常是在召集他人参赌的同时,本人也积极参与赌博。
3、组织的严密程度不同。开设赌场的行为人对赌场实行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其内部分工有序,组织的严密程度较高。除了发牌者、服务员等内部人员外,有的还有拉人参赌的掮客、打手、专门运送赌客的司机等不同分工人员。而聚众赌博的行为人并不一定对赌场进行控制。
4、社会影响不同。开设赌场行为具有高度的组织性,常与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贩卖毒品等犯罪伴生,常具有仿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点,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聚众赌博的行为较为单一,其主要目的是抽头渔利,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二、聚众赌博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的社会风尚。赌博不仅危害社会秩序,影响生产、工作和生活,而且往往是诱发其他犯罪的温床,对社会危害很大,应予严厉打击。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所谓聚众赌博,是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本人从中抽头渔利。这种人俗称“赌头”,赌头本人不一定直接参加赌博。所谓以赌博为业,是指嗜赌成性,一贯赌博,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来源,这种人俗称“赌棍”,只要具备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的其中一种行为,即符合赌博罪的客观要件。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即行为人聚众赌博或者一贯参加赌博,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说行为人一定要赢得钱财,只要是为了获取钱财,即使实际上未能赢得钱财甚至输了钱,也不影响行为人具备赌博罪的主观要件。
三、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和开设、经营赌场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即行为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一贯参加赌博,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
四、开设赌场不起诉的情形有什么
1、未超过正常标准范围收费的经营者
不以营利为目的,只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或者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并只收取正常的场所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不应以开设赌场罪论处。
2、不参与利润分成、非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普通受雇佣人员。
开设赌场案件中,对于这类普通受雇人员,一般可以作无罪化处理。至于多少算“高额固定工资”,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通常以当地相关从业人员的年平均工资作为参照标准,并综合予以把握。
3、所经营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并不属于法定意义上的赌博机。
“设置赌博机型”开设赌场罪的认定,须同时满足两大条件:
第一,涉案机器应属于法定意义上的赌博机,即具备退分、退币、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第二,兑换的奖品或者回购的奖品系现金、有价证券等,且价值较高,属于贵重款物,符合赌博性质。
4、自行在赌场中向参赌人员放贷,既未与开设赌场者有过意思联络,也未与聚众赌博者有过意思联络。
虽然放贷行为间接上起到了扩大赌场规模、维系赌博场所存续时间的作用,但是鉴于其并未与赌场开设者有过意思联络,也没有与聚众赌博者有过意思联络,且由于普通参赌人员本身并不构成赌博罪,因此放贷人依法不构成犯罪。
5、虽然客观上有投资或者提供互联网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帮助等行为,但主观上对开设赌场确实不明知的。
如果在主观上确实不明知,甚至被蒙骗,且能够提出相应的证据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则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开设赌场罪的主观故意,进而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6、行为人情节显著轻微,可不予起诉。
对于情节显著轻微,或尚未达到开设赌场罪立案标准的,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且犯罪数额刚刚达到立案标准的,如有其它诸多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亦可争取相对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聚众赌博和开设赌场都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这两种行为都严重的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就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想要了解更多聚众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的区分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