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效力有什么
(1)对于债务人,债务人的行为一经被撤销,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是指可撤销行为对债权人没有法律拘束力,而不是在主债务人和撤销相对人之间无法律拘束力。
(2)对于受益人,已受领债务人的财产的,应当返还之。原物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返还其利益。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二条
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满足的条件是什么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1、债务人存在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转让财产的行为;
2、在债务人以明显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时,要求受让人有明知该行为可能损害出让人的债权人的利益的事实;
3、债务人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有损害结果发生;
4、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为无偿的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进行的。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三、债权人的代位权的特征有什么
代位权,指的是如果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已负迟延责任又怠于行使其对第三债务人的权利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债权人以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即产生代位权诉讼。
第一,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
第二,代位权是一种法定债权的权能,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此种权能。
第三,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第四,代位权在内容上并不是对于债务人和第三人的请求权。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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