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依据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申请书供申请企业法人破产还债时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
申请企业法人破产还债应当具有以下条件:
1.企业法人申请破产还债程序的原因,必须是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
所谓到期债务,是指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已到。如果企业虽已不具有偿还能力,但债务人的债务未届清偿期限,也不构成企业破产的原因。
所谓无力清偿,是指债务人对已经到期的债务,确实有不能清偿的客观事实。这一事实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企业资不抵债,没有起死回生的可能;二是企业虽未达到资不抵债的境地,但也无力偿还到期债务,如一旦以其全部资产清偿债务,该企业客观上也就不能再生存,所以也应该认为其已达到破产界限。
如果债务人未按期清偿债务,是出于其他原因,而非是由于没有支付能力或履行债务的能力,仍属于一般的债务纠纷,也不能申请企业法人破产还债。
由此可见,债权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和债务人确实不能清偿债务的客观事实,是构成申请企业法人破产的两个必须具备的原因,缺一则不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宣告。
2.申请破产对象只能是企业法人,即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联合体,不具备法人资的企业、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都不能适用该程序。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破产还债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规定。因此,依照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适用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企业法人包括: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及有一方为非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联营企业。
3.申请人只能是债权人或债务人。依法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债务人破产的人共有两种:一是债权人,一是债务人。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债务人破产,必须以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申请为前提,在没有申请人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宣告债务人破产。
4.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还债,必须提交书面申请。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应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内容:
(1)债权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债权人为无行为能力人的,应写明法定代理人的姓名、住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