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同盗窃数额怎么认定
对共同犯罪盗窃数额的认定,应区分主从犯。
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盗窃的总数额处罚;
对共同犯罪中的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共同盗窃的数额处罚;
对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盗窃的数额确定。
《刑法》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二、盗窃弹药罪要怎么认定
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下列要件的,认定构成盗窃弹药罪: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盗窃弹药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弹药而故意窃取。
构成本罪的将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四百三十八条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三、盗窃未遂数额认定标准
盗窃未遂数额认定标准如下:
1、盗窃公私财物,但是没有既遂的;
2、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没有既遂的。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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